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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午餐禁酒的规定(试行)

发表日期:2009年10月15日  出处:http://www.cljjjc.gov.cn/  作者:长岭县纪检委  本页面已被访问 4006 次

 

 

     长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

       工作期间午餐禁酒的规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试行)

 

 
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共松原市委办公室松原市政府办公室<关于印发《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午餐禁酒的规定(试行)的通知》规定(松办发[2008]9号),深入开展“树新风正气、促和谐发展”主题教育, 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,提高办事效率,禁止公款大吃大喝,维护机关干部良好形象, 现就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午餐禁酒作如下规定。

一、     具体内容

1          严禁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午间饮酒(受组织指派接待县外客人或从事外事、招商活动及有组织的节庆联谊除外)。

2          严禁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着装在公共场所饮酒。

3          严禁在值班时饮酒、严禁酒后值班。

4          严禁各单位用公款相互宴请饮酒。   

二、     适用范围

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县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工作人员。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公安机关原已做出规定的,按原规定执行,未作规定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对垂直管理部门已作出规定的,按规定执行;未作规定的,按本规定执行;

三、     具体要求

1          加强宣传,认真实施。各部门要加强宣传,认真贯彻落实,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熟知规定,自觉遵守。

2          领导带头,落实责任。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规定。同时,要按照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,建立健全机关公务接待用餐制度。

3、强化监督,严格检查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执行“工作日禁酒”情况的检查。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确保规定落到实处。   

4、严肃纪律,从严处理。 第一次违反规定者,给予诫勉谈话,责令写出检查; 第二次违反规定者,给予通报批评;造成严劣影响构成违纪的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;同时,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,对问题突出的单位,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。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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